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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精:签担保合同,当心不退保证金

来源: 2019-05-18 16:41

  担保贷款买车、购房,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提前消费"的选择。消费者享受担保便利的同时,也要防范担保公司不退保证金的风险。业内人士透露,部分担保公司会在合同中隐蔽增加借款人义务的条款,并明确一旦违反即不退保证金,以达到赚取保证金的目的。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担保行业内确实存在要求被担保人以承诺的方式设置"隐性强制条款""指定消费"等情形,由此产生的纠纷并不鲜见。

 

  贷款结清无法拿回担保保证金

 

  湖北省武汉市朱先生最近碰上一件头疼事:汽车贷款全部结清,交给担保公司的3.75万元保证金却迟迟拿不回来。

 

  2015年12月29日,朱先生经由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购车。2016年1月6日,朱先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期限36期。同年1月22日,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朱先生出具了3.75万元保证金收据。朱先生提供了这份编号为"金车第201601158号"并盖有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图片。

 

  2018年12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向朱先生出具了结清证明,称朱先生已于2018年12月26日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今年1月,按照要求,朱先生将结清证明及保证金收据交给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退保证金的手续。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保证金款项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到朱先生的银行卡。但朱先生一直没有收到退款。3月,朱先生联系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一名熊姓经理一开始要朱先生继续等一个星期,后又告知:因其未在该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所以他的保证金不能退。直到这时,朱先生才晓得,自己当初签的合同中有要在担保公司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险的内容。

 

  朱先生提供了这份《借款申请人申明》的图片。该申明显示:"申请人声明:本人特向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为本人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郑重承诺:……5、本人愿意在贷款期内向贵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足额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为必保险种并注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否则,贵公司有权不予退还续保押金。"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这个申明并没有将此条款突出显示。

 

  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熊经理证实,朱先生确实在该公司办理了担保贷款购车业务。至于为何不退保证金,熊经理说,是因为朱先生没有在公司指定保险公司买车险且其还款时存在逾期。公司曾致电朱先生要求其续保,但他没有续保。

 

  朱先生声称,签合同时,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提醒其看《借款申请人申明》并解释有关购买指定保险等条款,自己购买车险时该公司也没有提醒他到该公司指定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还款逾期,是自己跟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且银行已经出具了结清证明。

 

  担保合同指定购买保险属无效条款

 

  担保业内人士透露,规定贷款申请人购买指定车险,是部分担保行业公司"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5年前审理了一起类似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0年6月,原告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购买汽车,贷款期限3年。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服务,并收取了16650元担保费以及26370元的风险保证金。2013年7月结清银行贷款后,原告要求担保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遭到拒绝。

 

  2014年1月22日,江岸区法院受理该案并于同年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称,该公司为原告贷款提供了担保,而原告在合同履行期内并没有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连续投保,也没有按约定投保险种,也没有将贷款银行指定为第一受益人。该公司是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担保业务的公司,为原告贷款提供全程信用担保,而原告没有向该公司提供反担保,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来就不平等。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该公司有权不退还风险保证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从购车日起至贷款全部偿清日止,乙方车辆应当在甲方指定或推荐的保险公司连续办理机动车投保手续,在办理每期保险时,乙方均应指定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约定,限制了原告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消费,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合同中与此相关的条款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

 

  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签担保合同要看清特别注意条款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接触过很多有关担保保证金纠纷的案例。他指出,担保公司规定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险,这种行为属于强制消费,这个条款无效;担保公司不能对当事人消费行为有强制性要求。

 

  在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某副教授看来,根据反垄断法,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要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险是一种搭售行为。

 

  对于有的担保公司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贷款人不能有逾期否则不退保证金的情形,审判员说,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贷款人逾期之后,担保公司为其垫付了相关款项,担保公司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审判员说,若贷款人虽有逾期,但担保公司没有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对逾期行为直接向银行补缴或者承担了违约金,未给担保公司增加担保责任,也不应认定贷款人构成违反约定条款,担保公司应该退还保证金。

 

  审判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形,签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合同条款,弄清楚合同表达的意思,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免责条款的内容,一定要看明白之后再签。

 

  某副教授说,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需要提请当事人特别注意的条款,必须要清晰地提示;在签订合同时,当事双方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以免造成误会和纠纷。"为了避免这种合同纠纷,担保公司最好在提示了有关条款后要求购车人在合同下方签一小行字,确保购车人看过并且明白所有的相关条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治良说。

 

  针对如何规避产生担保纠纷,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思思建议,除了重在预防,相关部门也要对担保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纠纷产生后,如果双方沟通不畅,且消协、工商等职能部门也无法解决,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郭思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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