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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知识点:证据

来源: 2019-06-22 20:59

   一、概念

 

  证据是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二、证据的法定分类

 

  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书证与物证

 

  (1)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是12修正案新增加的证据种类。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证词。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做证人。

 

  (2)证人出庭

 

  A.证人出庭的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

 

  B.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a、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b、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c、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3)证人出庭费用补助

 

  A.补助范围: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B.承担:证人出庭所支出的以上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C.垫付:当事人申请该证人出庭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由法院先行垫付。

 

  6、鉴定意见

 

  (1)鉴定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职权决定;

 

  (2)申请鉴定的时间: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的选择: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直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4)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盖章;

 

  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出现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

 

  (5)鉴定人出庭

 

  A.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

 

  B.后果: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6)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A.程序: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通知;

 

  B.作用:a、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b、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对物证、现场进行勘验后所作的笔录。

 

  三、证据的理论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该分类的依据是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传播环节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该分类的依据是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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