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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知识点:证明对象

来源: 2019-06-22 21:00

  一、证明对象

 

  A.事实;B.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和习惯法等;C.经验法则:主要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二、免证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2、自然规律和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自认的事实。

 

  三、自认制度:

 

  1、概念: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后将免去主张该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将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自认的范围:身份关系不能自认;

 

  3、自认的效果: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4、自认的方式

 

  A.明示: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

 

  B.默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实承认;

 

  C.委托代理人的承认:原则上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该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但是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

 

  5、自认的撤回:

 

  A.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B.条件:经对方当时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

 

  C.后果:撤回自认后,对方当事人不免除举证责任。

 

  6、注意: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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