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知识点:证明责任
一、概念:
证明责任,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无法查清,处于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二、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1)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2)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3)针对单一诉讼请求,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
(5)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
(6)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
1、原则及体现: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进一步明确为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更进一步来说,何为积极事实,一般认为下列事实为积极事实:产生或存在权利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具体体现如下:
(1)合同纠纷
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属于产生或存在权权利的积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属于妨碍权利产生或者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属于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2)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侵权纠纷
原则上由受害方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加害人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而加害方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证据规定及侵权责任法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为考试重点,总结如下表
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
由加害方对受害人有故意举证;
其余事实由主张者,即受害方进行证明
环境污染
由加害方对有法定免责事由或者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动物致害
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举证;
产品责任
由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举证: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其他
专利纠纷
由侵权产品生产者对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举证;
搁置物、悬挂物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自己无过错举证;
共同危险
由实施危险行为者对损害与自己无因果关系举证;
医疗行为
由医疗机构对损害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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