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9司考基础知识点:暂缓执行

来源: 2019-06-27 16:37

 暂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暂缓执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因执行担保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协议达成后,执行机构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2.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

 

(1)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3.因司法监督引起的暂缓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发现执行法院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确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纠正时,为了避免错误后果的不断扩大,可以指令执行法院暂缓执行。

 

出现暂缓执行的情形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在决定书中一般应当记明暂缓执行的期限。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阻却事由消灭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决定,提前恢复执行。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