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考基础知识点:质证
1.质证的作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质证的对象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
(3)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对象。但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3.公开质证问题
(1)原则上都当公开质证。
(2)公开质证的例外:
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②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