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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考基础知识点:假币罪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

来源: 2019-06-27 16:59

 【回复】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比如,行为人仅仅是持有假币、没有使用假币,这就构成选择性罪名,即持有假币罪。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比如,行为人既持有假币又使用假币,此时是选择性罪名一罪,即持有、使用假币罪,具体的数额是累计计算的。

 

  (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比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这里就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此时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伪造货币后又走私的,老师认为是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处罚。理由是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后又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走私假币又在国内贩卖假币的,老师认为以走私罪定罪处罚。依据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比如,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即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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