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一)概念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情节严重,如多次不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重大犯罪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的;因不移交产生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等等。
3、犯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指依法具有执行行政法规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其委派或委托执行行政法规工作的人员,也应视为行政执法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一)概念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有关机关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主体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通风报信的对象可以是被查禁者本人,也可以是被查禁者的亲友等。本罪所帮助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
3、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认定本罪与窝藏罪的界限:
(1)本罪主体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为一般主体犯罪。
(2)本罪所侵害的是国家有关机关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动,同时也违背了上述主体所负有的查禁职责;而后者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司法活动。
(3)本罪行为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而后者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被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被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是指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纳税人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扰乱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应征税款。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具体表现有: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马马虎虎,疏忽大意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不征或者少征税款;法律 教育 网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承担征税工作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是因为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严重后果。
六、环境保护监管失职罪
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管理活动。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为:
1、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2、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以不制止的不作为行为放任他人排污而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
3、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环境污染给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负有环境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行为人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违反法律制度、纪律的行为仍然是故意。
七、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国家卫生防疫行政机构的正常工作和正常管理秩序,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安全权。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体表现有:
1、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3、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政府卫生防疫部门工作人员身份,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其主观上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过失行为,但是行为人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仍是故意。
八、放纵走私罪
是指国家海关工作人员徇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海关缉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形态:
1、行为人具有徇私舞弊行为,如为私情私利网开一面;
2、行为人有放纵走私的行为,如故意不予检查,或在检查中发现走私而不汇报、查处,或在接到情报不及时处理,故意拖延时间等。
3、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多次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数额较大,致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等。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而仍然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九、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明知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放纵,使其不受法律追诉;或者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活动及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管理秩序。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三种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明知是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单位、个人不予查禁、故意放纵、使其不受法律的追诉;
2、负有追究职务职责的人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或采用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违法手段;
3、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查禁、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身份,否则不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是出于徇私舞弊、有意包庇、或故意不追究法律责任但仍然为之,并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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