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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来源: 2019-06-27 17:05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有关机关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主体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通风报信的对象可以是被查禁者本人,也可以是被查禁者的亲友等。本罪所帮助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

  3、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认定本罪与窝藏罪的界限:

  (1)本罪主体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为一般主体犯罪。

  (2)本罪所侵害的是国家有关机关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动,同时也违背了上述主体所负有的查禁职责;而后者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司法活动。

  (3)本罪行为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而后者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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