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行贿罪
(一)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洁制度。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在实践中,行贿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有公开行贿的,有巧妙伪装秘密行贿的;有事前行贿的,有事后行贿的。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是行贿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就可构成行贿罪。
3、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上属于直接的故意,并具有谋权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三)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自愿向他人行贿的,以行贿罪论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被他人索取贿赂的,也应以行贿罪论处。因被索取或者被勒索而行贿,但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刑法第389条第3款明确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划清行贿与馈赠的界限。赠送礼物纯属私人亲情友谊的表现,不附另任何条件,而且数额一般不大。行贿则是乞求对方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权钱交易。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贿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因行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例如因行贿而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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