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概念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过程中,误捕、误杀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不构成本罪,可作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情节考虑。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首先,行为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次,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保护野生动物法规。最后,行为的具体方式是猎捕、杀害。本罪只要具有非法猎捕或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具有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而不能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认定
1、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界限。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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