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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来源: 2019-06-27 17:14

   (一)概念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煽动的内容必须是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煽动的对象必须是群众。如果煽动群众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国家法律实施,不构成本罪。群众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违法犯罪分子。所谓国家法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将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这一特定的煽动内容,在煽动的形式灌输给了群众,不管被煽动的群众是否付诸实施了,均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三)认定

  1、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一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煽动的内容不同;

  三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

  本罪不要求特定目的,后罪必须具有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2、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后者则是正常的民族关系。此外煽动的内容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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