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概念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从事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明知是吸毒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方面是非法地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罪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对象必须是吸毒的人。如果提供对象是正常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即使出现提供药品的手续不全等违法情节,也不能按本罪处理;如果提供的对象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或单位,则应按照走私、贩卖毒品罪处理,也不属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罪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享有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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