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一)概念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非军人冒充军人,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级别较高的军人,一般部门的军人冒充要害部门的军人。行为人利用假冒的军人身份进行了招摇撞骗,欲谋取非法利益。但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上述非法利益,只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即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非军人冒充军人,也可以是军人中士兵冒充军官等。
4、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谋取政治待遇、物质待遇、户口、职位、工作等非法利益。
(三)认定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1)本罪所冒充的是军人,而后者所冒充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以及其正常活动,而后者所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行为人在连续性的招摇撞骗过程中,有时冒充军人,有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视为一行为触犯数罪,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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