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
(一)概念
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通信的保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的对象仅限于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在实践中应以行为所破坏的对象确定罪名。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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