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赌博罪
(一)概念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赌博罪与非罪的界限。(1)把赌头、赌棍、赌场业主与一般参与赌博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2)对于亲属或者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3)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设置骗局,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赌博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赌博罪与其他罪的界限。(1)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2)对于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赌徒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按照抢劫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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