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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 2019-06-27 20:01

 (一)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犯罪的界限。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进行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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