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保险诈骗罪

来源: 2019-06-27 20:02

   (一)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骗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人为实施了虚构成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了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等,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保险事故的鉴定、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