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领域的正常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上述三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即由于行为人的破坏,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使工作受到很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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