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寻衅滋事罪
(一)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是指下列四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三)认定
要划清寻衅滋事罪与聚从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三罪都侵犯公共秩序;后两罪都是聚众进行,有些寻衅滋事罪亦可以是聚众进行。三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是出于流氓动机,后两罪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要求;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故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两罪主要表现为用群众闹事的形式,冲击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要挟政府、施加压力。寻衅滋事罪不是聚众犯罪,对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者,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后两种罪,只依法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分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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