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概念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邮政部门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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