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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来源: 2019-06-27 20:40

   一、伪造货币罪

  1.伪造的货币

  (1)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根据司法解释,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仅伪造而没有使用,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2)包括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不要求该境外货币可在境内与人民币自由兑换。

  (3)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重金属纪念币)

  2.罪数关系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出售、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这是吸收犯的原理。

  实施了伪造货币,然后又实施了"持有、使用假币"、"出售、运输假币",只成立伪造货币罪。即伪造货币后的后续动作都不再独立定罪。这是针对自己伪造的货币而言。

  自己伪造货币,又购买、运输他人假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和购买、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又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真币的,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因为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份法益,应数罪并罚。

  三、变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变造货币还保留原真币的基础,伪造货币属于完全翻新。

  例1,将真币的碎片作为材料,拼凑成新的假币,属于伪造货币。

  例2,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新的假币,属于伪造货币。

  注意: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拼凑假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来论。

  四、洗钱罪

  1.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

  记忆:走私、毒品犯罪;两个组织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两个犯罪金融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当官的人犯的罪(贪污贿赂犯罪)

  2.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3.上游犯罪的确认:只要求在事实证据上确认,不要求须经法院判决有罪才算确认。

  五、高利转贷罪

  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仍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2.变相高利转贷

  (1)行为人开始就有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表面上将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又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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