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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金融凭证诈骗罪

来源: 2019-06-28 13:50

  本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94条和第200条的规定处罚。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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