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伪造货币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秩序。
2.客观行为表现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1)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伪造货币必须是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来冒充真币。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与伪造的货币相对应的(或相当的)真币。至于伪造的方法,则没有任何限制,如机器印制、石印、影印、复印、手描等等。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2)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含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与纸币。伪造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即使该境外货币不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同样构成本罪。行为人所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3)所伪造以及可能伪造出来的货币应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即对于所伪造的货币必须特别加以注意,或者具有一定检测手段、具有专业知识方能发现(这只是对伪造行为的限定,并不意味着本罪不存在未遂犯。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客观上可能制造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真币的假币,即使没有完成全部印制工序,也构成伪造货币罪)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伪造货币罪。但是,也不要求伪造的货币与真币完全相同,且不以与真币所具有的特征完全一致为条件。如不具有真币的号码或印章的,也是伪造的货币。
3.伪造货币罪的主体必须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本罪论处。
4.伪造货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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