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
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通过自救行为如果不可能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则不能实施自救行为。
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注意: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的界限:
(1)二者之间具有排斥关系,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再认定为自救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是紧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自救行为不是紧急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所以,正当防卫作为辩解事由,对行为人更为有利。
(3)正当防卫必须在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实施,自救行为所针对的是过去已经发生但处于继续侵害状态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和自救行为之间在时空上有较明显的间隔。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