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侵害犯与危险犯的区分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侵害犯与危险犯的区分
1.侵害犯与危险犯
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在我国,危险犯与侵害犯不是就罪名而言,而是就犯罪的具体情形而言。例如故意杀人既遂是侵害犯,故意杀人未遂是危险犯;114条的放火罪等是具体的危险犯,115条是侵害犯。
2.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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