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司法考试刑法资料: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来源: 2019-06-28 16:52

   本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成立犯罪。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直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伪造证据,一般是指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如将与犯罪无关的物改变成为证据的行为,就属于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与共犯中的帮助犯的"帮助"不是等同含义。本罪中的"帮助"是一种实行行为,刑法条文使用"帮助"一词,主要是为了表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本罪,同时表明行为人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以,下列行为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第一,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第二,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第三,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第四,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实行犯)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