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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资料: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 2019-06-29 14:40

 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一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一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一行为人取得财物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刑法第266条规定了普通诈骗罪,其他章规定了12种特殊诈骗罪。前者与后者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在适用中采取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如果欺骗内容不是使他人作出财产处分,则不属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H 5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程度的,不是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文字欺骗,还可以是动作欺骗;欺骗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或者说,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在欺骗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骗行为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但有成立诈骗未遂的可能性)欺骗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右人。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取得被害人的财产。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欺骗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所谓行为人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所有;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的债务。后者还包括使用欺骗方法使自己不缴纳应当缴纳的财产(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刑法第210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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