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司法考试刑法资料:危害税收征管罪

来源: 2019-06-29 16:29

   一、逃税罪

  1、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定罪:纳税人: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数额较大。

  3、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不罚)

  (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较大的,定逃税罪。(但如果是骗免过路费、过桥费的,定诈骗罪)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之间的关系:

  (1)行为人完全没有缴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2)已经缴纳了一定的税款,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回来,成立逃税罪。

  (3)如果行为人不仅仅骗回了自己已经缴纳的税款,还另外骗取了国家财产的,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三、抗税罪

  本罪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

  本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成立本罪。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