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司法考试刑法资料:职务侵占罪

来源: 2019-06-29 17:36

   1.要求利用在本单位担任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等产生的便利条件。

  2.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定贪污罪。

  处理步骤:

  (1)先看利用了谁的身份,如果是利用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两人均定贪污罪。

  (2)均利用了各自身份的,看谁是主犯。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应当:按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相同的,看行为人的职权与财物的占有关系。

  (3)如果仍无法区分主从犯的,按高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定贪污罪。--这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

  3. 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