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考刑法: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国家司考刑法: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坦白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区分自首与坦白。
(1)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
2.区分自首和坦白的处罚原则。
(1)坦白的处罚原则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自首的处罚原则是: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原来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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