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来源: 2019-07-18 16:23
 特殊身份: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1.特殊身份与犯罪行为密切联系:与犯罪行为没有关联的资格等,不属于身份。
  2.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例如性别和国籍也可以成为身份。
  3.特定身份包括构成身份(定罪身份)与加减身份(量刑身份)。
  (1)构成身份(定罪身份):行为人只有具备这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一,构成身份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要求特定身份才成立犯罪的,就是真正的身份犯。
  第二,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正犯)而言。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2)加减身份(量刑身份):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情形被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