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犯罪主体概述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现在的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首先,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不能享受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侵害。不作为正是因为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才使法律关系遭受破坏,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其次,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作为是原因。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二者虽然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因果联系的内容是相同的。
现在的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首先,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不能享受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侵害。不作为正是因为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才使法律关系遭受破坏,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其次,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作为是原因。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二者虽然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因果联系的内容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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