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考刑法考点解析: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知识要点】
(一)合同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注意:第四项“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这种情形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
如果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二)主观上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
1.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不法所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
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2)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4)收到对方贷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
(三)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合同内容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四)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
1.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金融诈骗罪论处;但保险诈骗罪除外,即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适用重法条。
2.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一般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知识要点】
(一)合同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注意:第四项“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这种情形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
如果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二)主观上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
1.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不法所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
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2)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4)收到对方贷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
(三)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合同内容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四)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
1.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金融诈骗罪论处;但保险诈骗罪除外,即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适用重法条。
2.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一般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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