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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构成要件

来源: 2019-07-31 20:51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构成要件;任何行为只有符合某种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是由具体构成要件决定的。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即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形形色色、千姿百态,但根据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原理,可以从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中,科学地概括出各种不同犯罪构成的共同组成要素,这便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此外,我国刑法分则有许多条文规定,某种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例如,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诬告陷害罪。这表明,当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要件时,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当刑法未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要件时,一般情节的行为就表明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应认定为犯罪。例如,抢劫、放火、故意杀人、强奸,等等,并非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而是只要实施该行为并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情节严重往往成为法定刑升格的依据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在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时,其中的情节,不是指特定的某一方面的情节,而是指任何一个方面的情节,只要某一方面情节严重,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认定为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详言之,犯罪构成南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与犯罪主观要件有机统一而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属于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年龄、辨认控制能力、身份等属于犯罪主体要件的要素;故意、过失、目的等属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对构成要件的认识与理解,有赖于对构成要件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与理解;如果对某个构成要件的要素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就必然导致对构成要件的认识产生偏差。所以,正确认识与理解构成要件要素,是正确认识构成要件乃至犯罪构成的前提。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人员的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行为是客观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身份与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中不成文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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