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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章节习题及答案(50)

来源: 2018-08-09 19:28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专业技能题及参考答案

  11.简答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答:(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其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12.简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程序。

  答:(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委托经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外企服务单位办理。由外企服务单位按照委托要求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外企机构招聘和提供中国雇员。外企机构不得白行直接聘用或委托其他任何单位、个人聘用中国雇员。

  (2)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保护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只能在机构驻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地区从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就业服务。

  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通过新闻传播媒体或者举办劳务招聘会等方式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的,必须先到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中国雇员必须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中国雇员可自主选择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不得扣押人事档案或以其他方法阻止中国雇员的合理流动。党政军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掌握国家秘密的在职和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的人员,到外企机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4)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派中国雇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中国雇员,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不得派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雇员就业证》是中国雇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合法凭证。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应在中国雇员正式聘用前向省、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雇员就业证》。申请《雇员就业证》须填写雇员登记表和提供申请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政审意见等材料,并将雇员登记表送国家安全机关备案。中国雇员属跨区域应聘就业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5)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建立关系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6)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服务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7)中国雇员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直接聘用中国雇员的,不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擅自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中国雇员无《雇员就业证》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不同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或非法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派遣中国雇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9)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虽非外国企业,但是在我国大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内地雇员,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3.简述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

  答:(1)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2)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分配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机制。

  (4)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工资的决定方式、工资制度、工资形式与水平是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重大问题。一些企业的劳动者特别是一线雇员的工资水平偏低,增长不快,与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明显不相适应。

  (5)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问题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6)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逐渐使各类企业短期工资的决定方式由雇主单方决定的机制过渡到通过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分配的共决机制,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与此同时,形成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分配的监督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雇员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随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本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而提高;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14.简述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答:(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5.简述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答:(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运用劳动法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并能熟练运用政策分析处理问题。

  (2)了解本地区相关行业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协商谈判艺术,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处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事宜。

  (4)取得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资格的人员,由省、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委托同级总工会对工资协商指导员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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