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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章节习题及答案(49)

来源: 2018-08-09 19:28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专业技能题及参考答案

  6.简述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答: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劳务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派遣劳动者受接受单位指挥监督,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务派遣机构支付费用,派遣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及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机构从派遣业务中获得收入。

  7.简述劳务派遣的性质。

  答:(1)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决然不同。

  (2)关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3)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劳务派遣机构,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劳务派遣机构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8。简述劳务派遣的特点。

  答:(1)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务派遣机构是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其职责是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甄选、考核、录用,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督促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收取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支付的派遣服务费;行使和履行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2)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是实际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获得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用工单位。其职责是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定和实施与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内部劳动规则,实施其他的劳动管理事务;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派遣服务费,行使和履行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被派遣劳动者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人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如果将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状况统一起来,即将形式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统一起来,它的运行与正常的劳动关系并无二致。

  (3)劳动争议处理。在劳务派遣所形成的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劳动争议。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既可能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问,也可能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虽然也会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但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民事纠纷。在形式劳动关系与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与程序进行处理。

  异地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由于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不在同一地区,就涉及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处理异地劳动争议可以参照以下原则: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争议由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管辖;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管辖;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当事人选择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管辖。

  9.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内容做出修改,并从2013年7月1日起生效,与劳务派遣相关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1)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该决定施行之日起(2013年7月1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3)合同体系。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其一为形式用人主体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二为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定条款,为适应劳务派遣的特殊需要,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10.简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的规定。

  答:(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7)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应推荐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格式文本。

  (8)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用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应和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建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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