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人力资源管理高频考点:劳动争议诉讼应当关注的事项
2018一级人力资源管理高频考点:劳动争议诉讼应当关注的事项
(1)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诉讼请求
1)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第二,在法院做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
4)反诉。特征:①当事人具有特定性。②诉讼请求的独立性。③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3)关于工伤认定争议的诉讼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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