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练习题<38>
题目: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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