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出版专业资格理论与实务知识点(60)
关于创办期刊的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批准(批文),发出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省级新闻出版局:
审核《期刊出版登记表》,发《期刊出版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发营业执照
强 调:
1.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负责申报审批手续)
2.合办单位须在同一个行政区别
3.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对应出版一种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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