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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理论与实务考点(63)

来源: 2018-10-10 13:50

 出版单位与着作权(掌握)

  一、依法尊重作者的权利

  (一)尊重作者署名权

  1.漏署作者姓名;

  2.错印作者姓名;

  3.擅自将合作作者已商定的排名顺序予以变更。

  如果合作作者们事先没有约定,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多少、作品排列顺序、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二)慎重修改作品

  可修改引文、数据方面的确凿错误以及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之处。

  (三)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

  (四)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

  没有约定的,出版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二、依法保护出版单位的权利

  (一)出版社的权利

  1.专有出版权

  出版社:复制权加发行权。

  互联网出版单位:再加信息网络传播权。

  出版权分为"非专有出版权"和"专有出版权"。享有某作品的非专有出版权,意味着仅仅有权将该作品复制后发行,但无权禁止他人出版该作品。

  享有某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则不但意味着有权将该作品复制后发行,而且还意味着有权排除包括着作权人在内的认识人以同样方式出版该作品。

  专有出版权的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无明确约定,视为出版社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专有权利。

  2.修改、删节权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但不能歪曲、篡改作品。

  3.重印、再版权

  如果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着作权人就有权终止合同。

  判断图书是否脱销的标准是:着作权人提交给出版者的2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

  4.版式设计权

  表现为专有复制权,保护期为10年。

  美术设计享有着作权保护,不在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

  1.汇编作品着作权

  期刊中各篇作品的作者对其本人的作品享有着作权,但期刊社对一期期刊整体享有着作权。

  2.版式设计权

  3.禁止"一稿多投"

  是指着作权人为在不同期刊上发表同一作品而将之投给一个以上期刊出版单位的行为。

  期刊投稿期限:30日。

  4.转载、摘编权

  5.文字性修改权

  6.非专有出版权

  期刊一般不与作者签订书面的出版合同。以作者主动投稿(或接受约稿)的行为来表示将该作品的出版权、汇编权授予期刊社。

  作者投稿时可以特意以书面形式表明授予期刊社专有出版权。否则是非专有出版权。

  (三)为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保留证据

  出版者应该对稿件是否确实由真正的着作权人授权使用、作品上的署名是否出自着作权人的真实意愿、作品中的内容是否存在剽窃他人作品等情况,多家注意,尽量通过各种途径予以核实,并保留一定的证据,以便必要时顺利履行举证责任。

  如果出版单位没有对这些情况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或者履行了但无法举证,那么,一旦出版物上出现了侵犯着作权的现象,出版单位除了停止侵权行为之外,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着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活动涉及侵权的,出版者除了应停止侵权外,只需要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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