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出版专业资格理论与实务考点(19)
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
一、关于期刊发行范围的规定:
1.公开发行:可向国内外公开征订发行;
2.内部发行:只能在境内按主管单位确定的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销售。
公开发行的期刊,主办单位可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条码。
二、创办期刊的规定:须按规定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1.总署给批准创办的期刊颁发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2.主办单位持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局领取并填写《期刊出版登记表》,省局审核登记表后,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3.主办单位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4.两个或以上单位合办期刊,须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出版和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5.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
三、关于期刊变更登记的规定
1.期刊变更刊期:自2004年1月期,总署将部分审批权委托给报刊登记地省局代理审批,审批结果需报总署备案;但刊期变更为一周或更短,仍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变更开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须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局备案;
3.期刊休刊:须向省局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超过一年由总署撤销许可证,省局注销登记。
四、关于期刊刊号的规定(刊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习称)
(一)刊号的结构: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组成。
1.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ISSN”为前缀的8位数字组成。ISSN XXXX-XXXX;
前缀与8数字间空半字,分两段,中间“-”隔开,前7位为数字序号,最后1位为计算机校验码;
2.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以“CN”为前缀,由6位数字以及分类号组成,可以简称“CN号”。
前缀与数字空半字。6位数字分2段,中间用“-”隔开。前段2位数字为地区号,依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数字码前2位给出;后段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
分类号用以说明连续出版物的主要学科范畴,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基本大类给出,一般用1个字母表示;但科技文教类按二级类目给出,故用2个字母加1个数字表示,用斜线“/”隔开。
(二)刊号的使用
1.刊号的分配原则是一刊一号。期刊无论是更改看门或初版地,还是更改载体形势,都须重新申请刊号;
2.分配给期刊的刊号不得用于出版图书或者其他出版物;
3.刊号两部分可以合在一起印刷,置于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两个部分分两行印刷,以一横线隔开。
4.刊号两部分页可分开印刷:ISSN应印于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也可与条码一起印刷。CN刊号独立印刷时,应印于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
五、关于期刊出版的规定
(一)编辑活动
1.除发表原创作品外,还可以依照着作权法,转载/摘编其他包括上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最初登载改作品的报刊名称/期号。公开发行期刊不得转载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内容;
2.期刊出版单位应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负责具体的编辑工作。如何情况下都不得擅自转让编辑出版权,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出租许可证;
3.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期刊广告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4.具有采编业务的期刊社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须报经拟设机构所在地省局批准;
5.期刊刊载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的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予以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6.期刊出版单位如需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二)关于期刊标准化标志:由表示其属性的文字项目构成。
1.版本记录与刊号:须在底封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包括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刊号,《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2.刊名与顺序号:须在面封醒目位置刊载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号,刊名以外的其他文字不得比刊名更明显。不得以要目代替刊名,也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三)关于出版增刊
1.可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出版两期增刊;
2.增刊须由期刊的主办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请省局审批,须写明拟出增刊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申请获得批准的,由省局发给一次性增刊准印证;
3.增刊的内容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须与正刊的开本发行范围相一致;
4.增刊的版本记录中除须刊印名称、刊号等正刊必备项目外,还须印增刊许可证号,注明增刊;
(四)关于出版合订本
期刊合订本不得对内容另行编排,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并在其面封明显位置标明合订本。
六、关于期刊广告经营的规定
(一)发布广告
1.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才可经营;
2.期刊发布广告之前,出版单位应审查广告客户是否具有发布资格;
3.严禁利用发布新闻的形式刊登广告,发布广告应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应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4.广告用语应当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5.期刊每年刊载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商业广告的3%;
6.酒类广告的刊载煤气不得超过两条,并不得置于面封。
(二)刊载内容的规定
1.不得保护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诽谤性内容,有损我国民族尊严以及反动淫秽、迷信的内容;
2.严禁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誉做广告或变相做广告;
3.禁止刊载或变相刊载烟草制品广告;
4.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有损国格的言语,不迎合低级趣味,严禁用凶杀****图片招徕读者;
5.凡有虚假不实成分、不正当竞争受到或主管单位部门明令禁止的词语等,一律不得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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