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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出版专业资格理论与实务考点(38)

来源: 2018-12-23 12:16

 国际著作权条约

 

  1 .《伯尔尼公约》 ( 全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产生于1886年,五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所形成的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

 

  我国1992年加入《伯尼尔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四条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该公约成员国作者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享有该国授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和该公约所授予的特别权利)

 

  各成员国要像保护本国国民的作品一样保护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品;

 

  如果对其他成员国国民作品的保护达不到该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必须按照该公约的规定保护

 

  (2) 自动保护原则

 

  在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不应要求履行任何手续

 

  (如无须注册、登记,无须送交样本,无须在作品上加注任何保留权利的标记等)

 

  (3)独立保护原则 (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4)最低保护原则

 

  最低保护原则是该公约总体上体现的一种原则,其精神散见于不同的条款中

 

  它的实质性内容,是对保护作者权利的程度规定了下限标准

 

  2 .《世界版权公约》

 

  产生于1952(1971年修订一次),绝大部分批准了《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的内容

 

  我国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的比较: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保护水平较低(同《伯尔尼公约》相比)

 

  如《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50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为作者终生加25

 

  《世界版权公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与《伯尔尼公约》不同)

 

  规定“非自动保护原则”及其实施方式

 

  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如果某成员国按照国内法以要求作者履行一定手续(如备案、注册、通告、公证、付款或者在国内制作出版等)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条件,那么,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复制件上只要标有著作权说明标记,并标明著作权人姓名、首次出版年份且标明的方式和位置足以引起注意,就认为其已经符合该国关于必须履行手续的要求

 

  3 .TRIPS 协议》 ( 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是关贸总协定1994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后,关贸总协定不再存在,协议继续有效

 

  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该协议就成为我国遵守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之一

 

  (1) TRIPS 协议》的作用

 

  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范围的国际公约,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影响了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TRIPS协议》是一部带有强制性措施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一旦成员国之间发生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将按照协议规定的程序解决争端)

 

  以货物贸易报复方式 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是该协议建立的一种机制。

 

  (2)TRIPS 协议》的立法目的

 

  该协议的立法总目的 :是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阻力,促进对知识产权实施充分、有效的保护,并保证相关的保护措施与程序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该协议的立法具体目的 :在于在原则、规则、纪律上建立多边结构,以处理国际假冒商品贸易问题

 

  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承认各国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目的,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承认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享有高度灵活性,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

 

  (3)TRIPS 协议》的内容要点

 

  7个部分共73条,其中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

 

  ①著作权与邻接权; ②商标权; ③地理标志权;

 

  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⑤专利权; 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⑦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该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工艺 ( 过程 ) 、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

 

  这是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一般常说的“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 。

 

  4.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

 

  “国际互联网条约”是国际上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一种通用说法(因为这两个条约是世界上首创性地包含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规范的国际条约)

 

  这两个条约产生于199612

 

  我国2006年同时加入这两个国际条约

 

  (1)两个国际条约的主要特点

 

  两个条约主要解决数字化技术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

 

  (2)两个国际条约的内容要点

 

  内容并不仅限于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保护,还涉及网络环境以外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主要是:

 

  ①要求成员国遵守《伯尔尼公约》的实质性条款。

 

  ②要求将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字作品保护。

 

  ③要求保护任何数据或其他资料的独创性汇编物。

 

  ④确认了发行权和出租权,其中包括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出租权。

 

  ⑤按“三步检验标准,确定了对权力的限制范围,包括数字环境下对权利的限制。

 

  ⑥重申了《伯尔尼公约》所要求的追溯性保护。

 

  ⑦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延长至最短50年。

 

  ⑧规定了提供执法程序的义务,以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侵权,并遏制进一步的侵权。

 

  5.《录音制品公约》(也称《日内瓦公约》)

 

  全称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1971年日内瓦签订

 

  这是为制止国际上愈演愈烈的录音制品盗版活动而建立的一个专门保护录音制品权利人的公约

 

  我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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