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派发招嫖卡片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汪某等人经事先预谋,租住一宾馆数间房间,组织多名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期间,为了扩展业务,汪某雇佣洪某、张某等人在附近的宾馆、酒店发放招嫖卡片。后有多名嫖客通过招嫖卡片上的电话号码,与王某组织的失足妇女发生性关系。最终,该团伙被警方一举捣毁,涉案人员全部被抓获。 意见分歧 这起案件中,就洪某和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洪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和张某的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认定。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洪某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所谓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使卖淫嫖娼行为顺利进行。从“介绍”的含义看,“介绍”是指沟通使双方相识或发生联系。从卖淫行为实现的过程来看,由于招嫖卡片上的电话系组织卖淫者所有,嫖客联系卖淫服务、调度失足妇女上门服务都必须要组织卖淫者“操作”。而派发卡片者,实际上只为组织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而非直接在失足妇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是一种为组织卖淫者拓展卖淫服务的帮助行为。虽然派发招嫖卡片为介绍卖淫行为做了铺垫,但是若发卡片被认定是牵线搭桥、沟通撮合,则会偏移“介绍”的本身含义。这起案件中,洪某和张某是一种为组织卖淫者拓展卖淫服务的帮助行为,不能认定为介绍卖淫行为。 其次,洪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求。客观上,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和帮助行为,发放卡片的行为对组织卖淫活动具有帮助性,并且该行为系与组织卖淫活动有直接关联的帮助行为。此外,该行为与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打手,或为组织卖淫活动“看门望风”作用相当,都是组织卖淫活动直接关联的辅助行为。因此,洪某和张某的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对于这种派发招嫖卡片的行为,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如果公安机关仅抓获派发招嫖卡片的嫌疑人,派发卡片的行为人只是替雇主发放招嫖卡片,后面所有的具体事宜均由雇主联系,由雇主按天或按发放数量计算劳务费,并且对雇主情况一无所知,仅是拿一些劳务费。对于这种情形,虽然客观上促成了介绍卖淫的实现,但并无从事居间介绍卖淫行为的意志与主观意图,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的行为易引发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给宾馆、酒店的正常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行政处罚。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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