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一起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司机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引发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案件,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2016年4月,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老大爷寻求法律帮助,他儿子因醉驾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自儿子出事后,家中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现在自己又成了被告,无钱聘请律师,只好寻求法律帮助。
接到指派后,援助承办人员还了解到:2015年6月,陈某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并在四川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相应的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期间,陈某将该车借给老大爷的儿子陈某某,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保险车辆,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货车车辆及其他财物损失共计约17万元。事故发生后,陈某就事故损失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陈某某醉驾,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故不予理赔。无奈,货车实际车主将轿车车主、保险公司和轿车驾驶员亲属起诉到安岳县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办案人员根据调查了解、掌握的证据和确定的办案思路,缜密陈词,援助办案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醉驾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对投保人作了提示或明确说明。根据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对陈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援助办案人员运用法律、法规,据理力争,人民法院最终采信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安岳县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如前判决,由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货车实际车主经济损失9万余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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