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例题二

来源: 2019-01-06 11:57

 【问题】

 

  2012年,73日下午,湖南娄底市政府门前孙水河公园河段,一家三口在游泳时不慎落水呼喊救命,路过的小伙邓锦杰闻讯下水救人。在三名救人者的帮助下,一家三口获救,但救人者邓锦杰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据岸边围观的市民称,一家三口获救上岸后马上离开,有群众阻拦,获救者之一竟称“关我屁事”。

 

  对于以上事项,是否是无因管理,施救者的近亲属可否向获救者请求无因管理之债。如果可以,是叫作赔偿还是适当补偿?

 

  另外,对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界限是什么?有可能一方是无因管理行为,对方获得是不当得利吗?

 

  【答案】

 

  首先,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小伙的行为更符合见义勇为的概念,而不是无因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伙的近亲属是可以要求获救的人,给予适当补偿的。

 

  其次,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