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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卷九

来源: 2019-01-31 23:29

  【答案】

 

  问题一:车站派出所对甲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如果违法,属于何种行政违法?

 

  答:车站派出所使用盖有本派出所印章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决甲行政拘留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车站派出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问题二:请问该派出所收取甲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和对甲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有无错误?说出理由?

 

  答:车站派出所按照每日行政拘留100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并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均是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派出所无此决定权限。

 

  问题三:该案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正确的复议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该案是否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答:本案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车站派出所。正确的复议机关应当是该车站派出所所属的铁路公安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案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四:若甲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因担心复议机关偏袒下属单位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政复议决定,在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答:甲的做法是不可行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五:铁路公安局收到某甲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铁路公安局收到某甲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铁路公安处)提出。

 

  问题六:假设公安机关对甲在作出行政拘留的同时,还作出了并处1000元罚款处罚的决定。甲有此数额的合法财产,但就是不履行罚款决定,而其在本案中又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可供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请问,此时公安机关可否直接强制执行对甲的罚款决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强制执行对甲的罚款。如果甲拒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二】

 

  胡某某,男,15岁,某县中学高一学生。某日下午,胡某某和同班同学等五人在本县一铁路道口玩耍。约三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头,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刘某等四人正在道口旁的一空地上打扑克牌,并没有人理会胡某某。待列车驶过时,胡某某即向满载旅客的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头,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多次投掷后,终于击中了一名坐在窗口的旅客王某,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胡某某的家人积极做王某亲属的工作,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亲属的谅解,双方在铁路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了刑事和解,铁路公安机关做了不立案处理。铁路运输检察院得知此事后,认为铁路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而通知立案。铁路公安机关于是立案,并对胡某某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并交由办理本案的刑警支队来执行监视居住。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该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有普遍的教育意义,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在中小学生范围内公开审理了此案。请运用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一:胡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何罪?其未满16周岁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

 

  问题二:本案中铁路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主持刑事和解是否合法?为什么?(2)

 

  问题三:若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后,铁路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

 

  问题四:假设监视居住期间,胡某某的父亲为了聘请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先后约请了4名当地知名律师到家中与被监视居住人胡某某一道会见,共同交流案情,父子俩最终确定聘请律师刘某作为辩护人,请问胡某某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2)

 

  问题五:监视居住措施交由办案单位刑警支队执行是否符合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为什么?(2)

 

  问题六:如果胡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为了逃避侦查而潜逃,情节严重的,对未成年人胡某某是否可以予以逮捕?(2)

 

  问题七:如果人民法院在中小学生范围内公开审理此案的时间,是在胡某某犯罪潜逃4年被抓归案后进行的,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

 

  【答案】

 

  问题一:胡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何罪?其未满16周岁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胡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问题二:本案中铁路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主持刑事和解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本案中公安机关主持刑事和解是不符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于本案中胡某某故意杀人并造成了死亡后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因此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

 

  问题三:若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后,铁路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不能直接作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

 

  问题四:假设监视居住期间,胡某某的父亲为了聘请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先后约请了4名当地知名律师到家中与被监视居住人胡某某一道会见,共同交流案情,父子俩最终确定聘请律师刘某作为辩护人,请问胡某某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答:胡某某的做法是违法的,其违反了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的规定。虽然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但本案中胡某某会见四名律师时并未聘请他们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因此会见仍需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问题五:监视居住措施交由办案单位刑警支队执行是否符合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答:不符合公安部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问题六:如果胡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为了逃避侦查而潜逃,情节严重的,对未成年人胡某某是否可以予以逮捕?

 

  答:可以。本案中胡某某尽管是未成年人,但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在监视居住期间为了逃避侦查而潜逃,说明其仍具有主观恶性,没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问题七:如果人民法院在中小学生范围内公开审理此案的时间,是在胡某某犯罪潜逃4年被抓归案后进行的,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胡某某潜逃4年后被抓获归案并被审判,审判时其已经年满18周岁,因此可以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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