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田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田某在1997年1月被某公司录用,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违约金数额为1000元,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因田某工作能力强,公司在1999年5月决定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合同期限变更为2002年1月,违约金为4000元。但变更合同书未送劳动部门鉴证。田某在2000年2月1日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公司未予答复。一个星期后,田某不辞而别。田某走后,公司的一部分正常工作受到影响。于是公司要求田某回公司上班,被田某拒绝。无奈,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认定田某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田某认为变更合同书无效,因未经劳动部门鉴证,原合同至2000年元月已停止,不存在违约问题。
请问:
(1)田某是否违约?
(2)田某是否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3)若田某以合法方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田某行为违约。因为田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又与公司就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双方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双方当事人依据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就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就要受合同内容的约束。而合同的鉴证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所以在本案中田某要受变更后合同的效力的约束,要为公司服务到2002年元月。只有在法定条件具备时田某才可以不承担此项合同义务。《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田某只是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并未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该公司可以不予答复。因此田某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没解除。田某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是违约行为。
(2)由于田某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3)若田某以合法方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后,如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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