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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经典案例分析:成人之恶亦是犯事!

来源: 2019-02-25 14:05

  

  《论语•颜渊》有云:“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婚姻介绍、牵线搭桥,成就了不少大家喜闻乐见的佳话。然而,在刑事犯罪领域,还有一种“成人之恶”,叫“居间销赃”。

 

  20177月份,刘某从某物流公司仓库内窃取了数十部苹果手机,并将手机藏匿在暂住地附近的小树林内。

 

  赃物在手,但愁变卖无门。此时,刘某想起了自己的朋友赵某。赵某平日交友甚广,颇有门路。

 

  赵某见数量不少,问刘某手机从哪弄来的。刘某语焉不详,说是另一个朋友从仓库里弄出来的。赵某起了疑心,立即上网查了一下,市场价值是2400多元一部。联想到刘某本来就有盗窃前科,赵某当下心中就有数了,是偷来的。

 

  但朋友相求,再加上刘某答应事成有好处,赵某犹豫片刻还是应下。数天后,他联系到买家徐某。徐某见价格低廉,虽猜到手机可能来路不正,但还是心动,与赵某定下见面时间,后赵某带着徐某到藏手机的小树林与刘某交易。一番协商后,刘某与徐某谈妥,共销售47部苹果手机,每部以1500元价格成交。在赵某的协助下,徐某将手机拉走。

 

  事成后,赵某从卖家刘某处另外获得2部苹果手机作为好处费,从买家徐某处获得9000元销售提成。经鉴定,涉案苹果手机每部价值人民币2590元。

 

  本案中,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受、居间介绍买卖;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201710月,鉴于二人认罪认罚,且赃款赃物均已被扣押,赵某、徐某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检察官提示

 

  购物要通过商家正规途径购买并索取相关票据,既不收赃,也不介绍收赃。对于介绍收赃卖赃的,无论是出于热心,还是谋求好处,均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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