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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作用

来源: 2019-03-09 12:32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的对象:

 

  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作用。

 

  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注意】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

 

  ①社会经济生活

 

  ②政治生活

 

  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2)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

 

  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

 

  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优点与局限性

 

  (1)法的作用优点:

 

  ①在有了国家以后,原先的社会规范,如宗教、道德、习俗,对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得影响力已让位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从而成了社会关系的最主要的调整手段。

 

  ②法律以其特有的稳定性、可预测性等特性成为社会生活的最稳定的规范和平衡工具,使社会生活的变化和发展变得相对平稳和有序,不至于剧烈的变动。

 

  ③法律以其程序性、公开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成为社会统治中成本最低的手段。

 

  (2)法的作用的限度

 

  法律虽然具有不容低估的作用,但同时必须要认识到,法律不是无所不能的,法的作用也有局限性,这种作用的局限性反映在人的因素、社会因素和法律自身因素三个方面。

 

  (1)人的因素

 

  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面前,除了采用法律手段之外,还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比如政策、纪律、习俗、道德等加以综合使用,甚至在有些时候,法律并非首选的方式和手段。

 

  ②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首先,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并且只能是外在的行为。因此法律无法作用到人的行为的背后,即无法对人之所以作出该行为的动机、思想、观念、认识、信仰等发生作用,这些内在的东西往往只能依靠其他的手段加以调控。

 

  第二,法理作用所能够调控的人的行为,只是人的所有行为中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全部,有些行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调整。

 

  ③从人对法律的认识和利用的角度来看,法律的作用也是有局限性。法律是为人制定的,而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并且是通过人来实施的,因此,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立法有良、恶之分,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水准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别,有赖于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

 

  (2)社会因素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创制形成依赖于客观经济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

 

  同样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中,法律发挥作用的程度是不同的。

 

  (3)法律的自身因素

 

  ①法律是一种概括性规范,关注的人的行为的共性,而法律所用调整的行为却是多姿多态的,把概括性的规范适用于多姿多态的行为,有时候会出现合法而不合理的情况,即个案不正义。

 

  ②法律一旦成型就必然需要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频繁变动,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将导致其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这一特性决定了他无法涵盖千变万化的生活,"法有时而穷,社会变化多端",这时法律规范相对于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言出现了漏洞或"滞后性",其固有的程式和时限难以对社会关系和社会事件进行快速的、及时的反应和处理。

 

  ③法律是一种以语言为工具和载体的规范体系,语言表达力的局限也是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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